為何國內電商可以賣樓?
中原地產施永青先生在專欄講述國內的電子商務(電商)平台(e Commerce)跨在開發商和經紀之間賣樓,他們並不是由網上找買家買樓,而是從開發商那裏包盤,然後經由傳統的經紀去賣樓。
既然樓是由經紀賣,為甚麼傭金還要與電商平台分享,甚至是電商向經紀發傭金,而電商還要免費為開發商登網上廣告,以及不收傭金,而買樓人士又甘願去支付金錢予電商呢?
筆者當然沒有施先生那樣認識市場,施先生說的亦必定是實情,只是電商這種商業模式,並不是局限在賣樓,賣其他物件或服務,也是如此這般。比如團購網向網民出售折扣餐券,最終食物是由餐廳提供,那餐廳為甚麼不自己直接賣客,比如在店門口大派折扣券,反而要付錢給團購網造推廣呢?
上世紀末流行一時的經濟學芝加哥學派,就強調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在市場上的重要性,買賣雙方均可能因為交易成本而未能達到利益最大化,所以就有中間商的存在,去減低交易成本,而不是剝削買賣雙方的利益。
比如以前地產代理沒有一手物業銷售的時代,各發展商都有自己的銷售團隊,而即使現時恆基地產仍然有自己的銷售部門及經紀,那麼為甚麼其他發展商寧願代買家支付傭金給第三方經紀,而不自行銷售呢?
業內當然會認為,由於自己有客路,「賣」個客比發展商,就是少了一個二手買家,所以發展商付雙邊傭金,是天經地義的。不過在自由市場內,買賣雙方是處於對等地位,站在想置業的人立場,他們如何獲得樓盤資料,以及專業的意見?
地產經紀,就如同其他行業的中間人,他們是代買賣雙方收集資料,提供意見,降低交易成本,在尚未有互聯網的時代,很多資訊都是很難獲得的,即使現時有了互聯網,還有政府規定發展商賣一手樓時要有一份標準的樓書放在網上,買家一時間也很難去將所有想買的樓盤資料都通通讀完。
而相比於香港只有十多二十個發展商,國內的發展商成千上萬,一些一線城市可能同一時間有數十個樓盤在銷售。電商賣樓的角色,只是將交易成本降到最低,而事實上他們所要求的利潤亦很有限,大部份的傭金相信也是落入傳統經紀手中。
香港會不會變成像國內那樣,發展商透過電商賣樓,然後由電商反客為主控制傳統的經紀呢?其實各大經紀本身已經做了電商的角色,在網站內為樓盤提供廣告,所以他們是一人分飾兩角,大小通吃。在香港這個小小市場,只有電商角色的公司,是不容易站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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