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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談財經 - 胡孟青 2016年6月21日

談財經 - 胡孟青 2016年6月21日


談財經 - 胡孟青
上市改革的包袱/尷尬
2016年06月21日


證監會在改革建議中或分享上市決策權。(資料圖片)





證監會及港交所(388)就改革上市架構諮詢市場3個月,這份文件的建議貌似加強效率、分工及簡化上市程序,並製造雙贏家格局,實際上明鬆實緊、明簡實繁。

如作為上市中介機構

,疑問之一是既多了一個委員會,會否涉及更多繁複程序、文件往來及質詢。另一疑問更是核心問題,到底在新架構下整個審批上市政策事宜會否導致港交所有名無實?證監會無名有權?變相是證監會作最終審批話事人,中介機構對上市處理工作會否變陣迎戰。在新建議下將增設上市政策委員會及上市監管委員會;前者在港交所制定上市政策及監管工作上有最終決定權,後者處理由上市委員會列為牽涉有合適性問題的新股審批,變相成最終審批單位。基於兩個建議成立的委員會成員更是證監會最高層,可知該會變相分享上市決策權力。但有趣是沿用十多年的雙重存檔安排形同取消。

筆者沒有理解錯,新安排下,港交所上市科直接向上市政策委員會匯報,變相換老闆。至於上市委員會較尷尬,審批角色照舊,但變相增設過濾職能,由委員會定奪那宗申請涉及合適性問題,要交由監管委員會審批,極可能拖慢審批程序,連累其他毫無爭議的公司申請個案。新安排並非要上市委員會投閒置散,只是權責少了,但工作多了。老實,整個充滿香港特色的上市架構改革建議核心精神擺明是想一家便宜兩家著,既想順得哥情亦不可得失嫂意,卻造成三不像之局:既非證監會負責審批、亦非港交所全權話事,在新機制下,單以上市審批為例,最終審批機構或負責單位誰屬變相是逐一申請個案決定,委實有點怪異。

筆者觀察長期以來的披露為本政策,漸成市場改革包袱,因有披露為本就代表市場,由證監會審批上市,結論為倒退及跟中證監機制無疑。基於該包袱,甚至不願影響股價,整個上市架構改革由醞釀當日起就是要在港交所名義下予以證監會審批權。但該安排傻得要命,日後新股出問題最終仍是在港交所名義下的委員會出問題,幫不到交易所釋放市場推廣功能,反造就證監會擁有更多話語權,但沒需受制更大問責。國際大方向早將交易所上市審批職能剔除,但本港一眾人等思想守舊,以為想出具創意機制,但初步觀之程序及效率備受質疑。陳家強局長說過新機構要質素及市場兼備,初步看反事與願違。簡簡單單將上市審批轉至證監會或額外成立上市審批機構,港交所專注推廣及發掘市場,無謂逃避現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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