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密碼 - 周顯
《基本法》如何對付司法機關
2016年11月10日
人大日前通過解釋基本法第104條。(資料圖片)
昨天討論了郭榮鏗所說的法官可以不依釋法判決,那天同朋友講起這件事,愈講愈是好笑。
法官不依例判決,是偶有發生的事,不過上級法院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但到了終審
法院,這便無法推翻了。這裏首先假定忽略釋法,因為,釋法只寫出原則,除非是極明顯的個案,否則法院如要死拗,也是很可能做到的。
假如終審法院法官不依釋法,也即是不依人大常委會和《基本法》,在這情況下,行政機關將會引用《基本法》第8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不過,這時終審法院先前所作出的判決,已經是米已成炊,木已成舟,無法推翻的了。
換言之,這時特區政府只有向法官的「報復權」,炒他魷魚,對案件已無能為力了。
但如果審議庭也不肯將該位法官炒魷,行政長官很可能需要對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這要根據《基本法》第9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但如果這些法官統統連在一起,不肯去對付首席法官呢?走到了這地步,不可思議的事已經全發生了,這反而是很順理成章的事了。
這在政治上相等於整個司法系統的叛變,因此,中央政府便有藉口啟動《基本法》第1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一篇文章好像是怪論,但我只是藉此告訴大家,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有100萬條令你意想不到方法,去對香港作出「有效管治」,因為,憲法和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是在擁有槍桿子的一方。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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