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關你事?
你跟別人租一架車拍廣告,他收了你租金,用完把車子完好歸還,也就是貨銀兩訖了。
你跟別人租一個場地拍廣告,對方收了你租金,你依時把場地按租賃條款歸還,也就是了,各不相幹。
在下入行也廿多年,從未聽說過一個道具、一個場地、一個片廠,可以/需要審查拍攝/創作單位的攝製內容,並且有權
要求先“approve”故事板才可讓租客拍攝的。
事緣有團廣告隊租了到清水灣電影製片廠,拍攝政團宣傳片,期間他們的「對白」包括喊口號,結果引來一名「負責人」,不知是「睇場」、看更、還是甚麼職位的人員,要求審視團隊的storyboard、拍攝詳細,然後表示「不舒服」,要求租客停止拍攝。唔通佢係客戶?定創作總監?
幾經周旋,最終團隊獲「放行」繼續拍攝。
驚人是幾時香港的廣告拍攝和創作,片廠竟有權審查?第二,身為一個場地、一個道具,是不等於endorse個廣告的。
如此「自律」、律埋其他人的過界之舉,是出於恐懼(怕受牽連)、濫權、還是受過指示而作出的呢?不管是那一樣,國安法未立,已先見其50道陰影了。
廣告人語 - 畢明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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