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市新聞
04/10/2013 10:27
《談國論企-黎偉成》政府職能轉變由先審批改注重事中事後監管
《談國論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試驗區的最大變異,莫過於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特點為
(i)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ii)事中、(iii)事後監管,結合相關的(iv)負面清
單,可見國務院有意透過自貿區在(a)有高透明度的有限設限,強化未有明文規限的各行業的
准入門檻,但會(b)建立集中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等多方面的管理領域
,實現高效監管,和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凡此可視作為中國改革開放逾三個年代,
建立確信良好基礎底下試行的新的階段的開放,並會由滬自貿區之點,進一步有序地擴而全國為
之。
*改革開放確信建基良好現納開放新階段*
國務院2013年9月18日所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簡稱《
方案》),所提出要開放改革的主要任務和措施,最是首要之處當然為第一條之’加快政府職能
轉變’,重點在於(一)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與多年
之嚴格事先審批政策和相關做法,結合上海市政府於緊接於9月30日發布《中國(上海)自由
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所得之解讀為(1)所謂
負面清單,於各地之許許多多的自貿區屬慣常的做法,屬國際間可以接受和認同者,而外商可以
在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可以不用通過事先審批便可以在區內建立業務,變相表明准入門檻有全面
、明顯和具透明度的降低,該可產生吸引更多外商投資佳效。
但准入門檻之降低,滬自貿區會更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按此所作的解讀為(a)不作慣
常之事先審批,於「事中」即外商在滬自貿區建立業務的過程中,仍會受到跟進的監管,而在(
b)「事後」即建立公司企業據點後的營運,當然亦無可避免地受監管。
滬自貿區所作的(二)事後監管,相當嚴格,特別是(I)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
法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實現高效監管,
正正表明次階段的更具彈性和相對全面開放,會作出應有的合法、適度監理,前、後最大差異為
:作出「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改變過去甚或現時其他地方相關措施,化繁為簡
,改散聚合,有管而有重大改進,而(II)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市場監督,亦為佳著之因,為
政府歡迎任何舉報,擴大監督範圍和效果;要注重之處為政府鼓勵社會力量,屬無可厚非之策,
唯是要嚴格調查「社會力量」所提供的「市場監督」資料,經核實始對違規公司企業作出懲處,
又得反過來對經核實後證明有虛報者作出更為嚴格的法律程序,作出均衡的處理。
需要指出的其中重點,為(III)在「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
,加強對試驗區內企業在區外經營活動全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我之解讀為(1)於滬自貿
區通過「事中」即在成立過程中的監管後,不僅可以在區內經營,在區外發展,但會受到「全程
的跟蹤、管理和監督」,目的當然是要確保次階段開放的應有預期佳質。
*港商可以境外身份於滬自貿區爭取更佳利益*
保持高度的監管,於自貿區尚屬試驗階段和未有逐步推而廣至全國各地之等同開放,乃保險
之舉,而《方案》亦強調會(2)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的信息公
開機制,和(3)建立知識產權紏紛調解、援助等解決機制,用意肯定是要讓外商於滬自貿區的
投資和發展得更為放心和放手;
在(4)「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實現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競爭,允許符合條件的外
國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之條款中,當然最是惹人關注者為「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
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亦可在相當程度顯示中國在「加快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全面
開」的決心和信心。
滬自貿區只為中國由三個年代之前之首階段改革開放,轉化和升級為現階段由開放作主導的
第二輪改革,是改革開放發展必由之路,此之與當年作出的經濟特區雷同,即(1)先行先試,
和在(2)試驗取得可靠、有效的成績之時,再逐步、有序地推廣至全國各地,與過去三十多年
之改革開放政策和相關做法無甚差異,問題是自貿區在開放改革建基良佳的情況底下,由新的階
段起步,到取得預期成效,為期不會太長,故港商更需要以境外投者的身份,更積極地在自貿區
試驗區爭取更佳的發展機遇,千萬不要以為誰會代替香港,理由為《方案》屬由點至面的全國性
經濟改革開放的試點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探討專題之四,全文完)
《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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