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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4年1月3日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4年1月3日

即市新聞
03/01/2014 09:36
《談國論企-黎偉成》國務院立例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利資本市場發展
《談國論企》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於2013年12月25日的一項十分重要發布,力表要保

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其中最是重要者當為(i)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和(ii)加大

監管、打擊(違規者)力度,以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的發展力度,無疑是良好、積極的金融政策

,但(iii)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及完善投資者保組織體系,則宜恰如其度,理由為中小投資

者是要在投資中不斷吸收成功與失敗教訓始會逐步成長的,過份保護,反為不美,只要有合理的

合法保護法例與機制便可以了。
*中小投資者在買賣過程中該學懂保護自己*
國務院此番是以辦公廳名義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

意見》,乃十分重要的文件,理由為(1)此之並非由直接監管機構中證監會定立和發布,而由

行政最高機關的國務院中的辦公廳主理,層次高很多,且十分明確地顯示(2)國務院對發展資

本市場的高度重視,和保護投資者應有的合法權益,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的評析為:(一)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必須得到法律和機制的保護,卻不是僅止於(i)中小投資者,需要的是保

護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大投資者和外來投資者在內,更是重要之處為(ii)政府只要

設定、執行好保護一眾投資者的應有合法權益,便毋須劃定好全面的保護罩,否則便有可能破壞

由供、求關係作主導的市場化的發展。
由是《意見》中之八個項目,我視最是重點者為(二)「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所涉

的內容主要有(A)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一條,要(a)對上市公司違法行

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反其他資產用於賠償

中小投資者;我之解讀為此說之不足為:違法便是違法,賠償就肯定不是「應當」,而是必需依

法為之,問題是在立案之後未必要馬上作出賠償,判案之後就必須執行償付,故凍結上市公司違

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資金,甚至出境的自由受到限制或禁止,很有

需要。
對(B)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意見》亦

規定(a)責任主體須賠償投資者,(b)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和(c)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勉盡責任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等,都同樣不

是「應當」而是「必須」依法作出賠償。
(三)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其中(1)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

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最是重要之處為對納入行政許可、註冊或者備案管理的證券期

貨行為,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相應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安排,理由為此之所指者為「證券

期貨」,屬中國政府近年始出台的「融權融券」資本市場其中新生事物,運作未成熟,很有需要

作出合法的保護;
*必須毫不留情打擊大中小股東違法行為*
(2)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一條,更是重要之因,乃政府所要打擊

者為:(i)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指定媒體發布信息

、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投資者,以及進行內交易和操縱市場

等行為;和(ii)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但

這已是違法劣行,需要以法制之,即必須毫不留情嚴厲打擊。
其他要點,值得留意者有(四)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包括要上市公司增強信披露的針

對性、提高市場透明度、切實履行信息披職責等,都會使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及時、準確、

全面掌握到必須得到的合法和合理資料,作出投資的判斷。
和(五)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有完善中小投者投票機制中要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全面採用網絡投票方式、建立中小投者單獨計票制、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等,都是制衡

上市公司大股東或管理層的機制。
(六)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亦同樣重要,問題是只要合法平衡中股東及中小股東的利益權益

,便有很有機會使各方投資回報處合理水平。
《意見》更是在中國的證券市場於2014年重新啟動公司招股上市機制之前,落實和執行

,正正反映出中央政府決意強化資本市對社會經濟之所要發揮的重大應有作用,及使公司招股上

市和上市公司之再集資行動正常化,始為資本市場應有之道也。《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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