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市新聞
15/07/2014 10:22
《談國論企-黎偉成》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更要完善民事賠償法制
《談國論企》中國國務院2014年5月8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
若幹意見》,提出要強化發展股票、債券、證券期貨和培育私募市場、推進期貨市場建設等力度
的同時,更強調要(I)完善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和(II)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環境,其
中最惹人注目之處當然為要(i)完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與(ii)健全操縱市場等犯罪認定
標準,(iii)從嚴查券期貨違規行為,可見中央政府既重視立法設例,更重視執行及其效應
,實乃成功之道。
*健全操縱市場等犯罪認定標準減可乘之機*
《意見》不僅提出多個不同類別的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的意見,更要強化對相關行業的監管
,包括跨境監管,而同樣重要者為(一)在第九條之「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環境」之首要一項
就是要「健全法規制度」,並多個方面予以意見,最觸動人心之處反而是列作「配合」的兩點,
特別是(1)「完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即:一旦有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出現違法規行為,
被相關的監管部委判之有罪和受罰,一般投資性質的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就可以據此提出民事訴訟
,勝訴得直的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有需要改善之,用意明顯是要讓違法違規的公司機構得負上
全面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合法、合理。
需要指出者,乃(2)「健全操縱市場等犯罪認定標準」,此點重點在於「認定標準」。操
縱市場行為,屬犯罪行為,但法律的定義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灰色地帶,在執行上、定罪上不易
作出十分準確的確定,容易被疑人有機可乘,故健全相關罪行的犯罪認定標準,很有必要,而且
要在立法立例後瞬即嚴打各種各樣操縱市場行為,成立種種判案、定罪的案例,使犯罪者減少可
乘之機。
凡此,才可以達致健全法規制度之能發揮的應有預期效應,而《意見》所指的有(3)「推
進證券法修訂和期貨法制定工作」,由是(a)證券監理及相關部門會加緊就現行證券法應作的
修訂,相信新的法律規制會於稍後陸續出台和落實,而(b)期貨法,亦會加緊作出制訂,以配
合第五條之推進期貨市建設,包括發展商品期貨市場、建設金融期貨市場,是相當複雜和繁多工
作,可謂任重而道遠;和(4)重點圍繞調查與審理分離、日常監管與稽查處罰協同等關鍵環節
,以便更為積極地探索完善監管法體制和機制。
至於(二)第九條亦特別提出要保護投資者特別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並用上「堅決」二字
,以表決心之大,做法有(i)健全投資者適當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ii)完善公
眾公司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
償救濟機制;和(iii)督促證券投資機金等機構投資者參加上市公司業績發布會,代表公眾
投資者使權利。要略談者為「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很難一概而論,理由為回報要看公司的經
營業務業績,而有若幹公司企業即使賺了利,亦不一定派息,乃得多留資金作為未來發展和投資
之用,對此要具彈性和靈活性,當然要嚴打鑽空者。
*推進證券法修訂和期貨法制定工作*
再看第八條之(三)「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我看最重要是「從嚴查處證券期貨違法犯罪
行」,原因是法例即使定得十分周密,亦得嚴格落實和執行,特別是要對違法犯罪者重重打擊,
以顯法例確有實效,其中有:加強違法違規線索監測,提升執法反應能力;嚴厲打擊證券期匯違
法犯罪行為;完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深入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
機關的合作;進一步健全金融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豐富行政調查手段,大幅改進執法
效率,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切實提升執法效果。此幾點之解讀重點有二,即(甲)證券期貨監管
部門會「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合作」,反映出監理部門會會同公安機關執法,並會與司法機關合作
;和(乙)要「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意味國務院會力促加大違法違規的罰則進行修訂。
(四)兩個「完善」,包括(A)「完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處置機制」要點為(a
)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制度;(b)逐步建立覆觀各金融市場、機構、產品、工具和交易結算
行為的險監測監控平台;(c)完善風險管理措施,及時化解重大風險隱患;(d)加強覆
蓋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信托理財等領域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風險監管。凡此,亦為必不可
少的工作。
(B)「完善市場基礎設施」,加強登記、結算、托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資本市場
監管數據信息共享;推進資本市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防範網絡攻擊,應對重大災難與技術故障的
能力。
由是始可以做到(C)加強協調配合,和健全跨部門監管協作機制,加強中小資者保護工作
的協調合作。
政策與相關措施基本對勁,重要者是不折不扣的落實,才可達致預期佳效。
《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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