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遊樓市】「發水」會否走回頭路(脫苦海)
早兩日某報業集團在旗下報章和網站報導,屋宇署考慮在「限發水一成」實施四年後,對於一些技術細節的定義作出微調,擬在「發水」上限不變之下,稍為放寬可「發水」樓面面積。由於沒有其他的報導,暫時可視為江湖傳聞。
據稱是次修改的諮詢,只是針對作業備考內的一些數字或用詞作出輕微修訂,例如將某一項的環保設施的寬免面積或比例提高,但仍然維持發水的總量在10%之內,變相令到一些因為地盤狹小或地形上的局限而難以用盡放寬面積的項目,可以在局部設施面積提高之下,能夠更接近上限。
在措施實施時,筆者在本欄已指出,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將會有新一代的「發水樓」出現。結果就出現了又長又窄的窗台、預製組件的磨砂玻璃當作牆壁、地庫停車場等等。
就正如筆者一向咎病的用修改指引的方式,禁止將環保露台和工作平台合併興建,結果就出現懸棺式平台,發展商當然在法例和指引容許之下企圖獲得最大的利益,如果指引越寫越細微,就會降低設計上的靈活性,甚至出現一些對使用者不利的設計。
或者一些讀者會有疑問:為何政府不去全面杜絕發水的情況,要求發展商嚴格遵守地積比例,卻反而想辦法令發展商建多一點呢?為甚麼不直接用增加地積比例的方式,提高可建樓面面積呢?
某個項目的地積比例,是由規劃條款所定,但是實際的樓宇設計能否用盡甚至超過地積比例,就是屋宇署的工作範圍,而這些所謂「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都是希望發展商在可出售樓面之外,騰出空間興建環保設施來改善環境。
總的來說,限制發水面積是一個政策目標,鼓勵興建環保設施是另外一個政策目標,兩者並不一定是矛盾的,只是當中的平衡點,無論政府或業界都還未掌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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