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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15 10:16
《談國論企-黎偉成》國務院五部門打擊以離岸公司地下錢莊轉贜款
《談國論企》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務院5部門於2015年4月16日發布的通知,從即日起
至年底在全國範圍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贜款的專項行動,是反貪、打貪的相當
重要政策
性行動。相信中國政府會進一步強化向歐美等以經濟罪犯為主的雙向引渡協議,把流竄
於境外的貪官、奸商抓回以繩之於法;此舉為反貪腐劣行的異常重要一步,值得鼓掌!
*有十分明確的時限執行足顯國家高度決心信心*
根據中央反腐敗協調國際追逃追贜工作辦公室統一部署底下,人行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局,下發《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贜款轉項行動通
知》,我之解讀的重點有:
(一)《通知》即國務院5部門下發之餘,更為中央反腐敗協調國際追逃追贜工作辦公室之
統一部署,需要特別指出者為(i)此辦公室直屬中央,和(ii)特別為反腐敗問題所出台的
政策性新措施,而(iii)所聯同發者有央行、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專注外匯的機構,強烈
表明中央要從外匯層面著手:(甲)由細之微觀,追蹤異常匯出的個案,深入調查,和對貪官與
奸商的腐敗行徑所得的贜款,自境內而進一步引伸至境外追查,目的是要(乙)把一眾貪官與奸
商繩之於法,並可印證於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均高調參與。
同樣重要者,為(二)《通知》有十分明確的時限執行,為從即日至年底,以從下發之4月
16日起引算,執行期為逾8個月的光景,相信相關部掌握頗不少轉移贜款的重要資料甚至數據
,現時要雷厲風行地採取一切執法、施法等行動,使相關劣行者繩之於法,防止贜款外逃,和把
外逃的贜款透過國際法律和警務合作引回,狠狠打擊違法違規者。反貪腐政策施之多年,在微觀
的策略性執行行動缺乏一個十分明確的時間表,很容易誤失戎機,此舉反映出中央強化反貪腐政
策力度,和力求取得更佳的預期成效。
此次專項行動所命名為(三)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贜「天網」行重的重要組成部分,故所打擊
者為利用(I)離岸公司帳戶、(II)地下錢莊和(III)非居民帳戶等,協助貪汙賄賂遊
犯罪向境外轉移犯得及其他收的犯罪活動。
尤其是兩類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有頗多不符法規活動,(A)地下錢莊
(Underground 「Banks」)在中國被視為屬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
理由為(a)地下錢莊遊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從
事(b)非法外匯買賣、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以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借
貸拆借、非法高利轉貸、非法買賣外匯及非法典當、私募基金等非法金融活動。最大問題在於
(c)中國的地下錢莊的非法經營活動較為隱蔽,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準確統計,故國務院早
於1998年6月30日已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而此次下發的《打擊
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贜款轉項行動通知》,更十分明確對地下錢莊作出打擊。對勁。
*最大限度切斷貪汙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通道*
和(B)離岸公司,有闡釋乃:此為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
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活動的公司,此說於理頗合,但實際有頗不少由本土轉往離岸註冊的
公司企業,目的基本有(1)就稅務問題,透過「遷冊」加求減低稅項支出,此為大多數的離岸
公司的做法,但(2)有若幹個體或以公司形式的離岸公司,因涉嫌非法行為或業務而轉往開曼
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作出註冊,以便作出種種不恰當甚至不合法規的活動,由是《通知》
明確地要打擊為離岸公司,為其用戶利用離岸公司帳戶協助貪汙賄賂遊犯罪向境外轉移犯得及其
他收的犯罪活動,很有必要。
需要高度留意者,為《通知》強調(四)通過專項行動,實際「已破獲一批地下錢莊大案要
案,打掉一批非法經營窩點,挖出一批貪汙賄賂等上遊犯罪活動人員,懲處一批違法犯罪分子,
最大限度切斷貪汙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通道,切實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
序」,此語之重點在於(I)中國政府已進行「專項行動」,並取得預期的成效,現時就「試點
」推而廣之地全面和有時限強制性執行。
和(II)最新政策性工作所要達到目標,是「最大限度切斷貪汙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
其收益的轉移通道」,我之解讀為政府在「切斷貪汙賄賂等犯罪」,要「最大限度」,即絕不放
過任何機會,和最大限度杜絕「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通道」。
由是始可以「切實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便充分表明《通知》的高度重要性。
《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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