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評論:
前主播賣廣告有錯嗎
■賣廣告賣得過火,即使是男神黃子華,網民亦「冇面畀」。
網絡的興起,再加上大台節目「是是旦旦」,流失不少觀眾,當中更以年輕人為主。正所謂「那裏有觀眾,那裏就有廣告」。廣告轉戰網上,網絡紅人應運而生,而當中不少已經可以靠廣告維生,「網絡紅人」成為一份收入可觀的工作
。這些「網絡紅人」又叫KOL,即Key Opinion Leader。作為意見領袖的一種,他們的說話亦多少有影響力。故廣告商會畀錢KOL在自身的facebook或Instagram等社交媒體「出post」宣傳。當中有軟有硬,有打正旗號賣廣告的硬銷,亦有扮作不經意的軟銷。
這批KOL不乏大台前主播。不少網民對於這一班從前只見於電視機的新聞報道員甚為好奇,而「主播」兩個字更成為其頭上的光環。近日更有不少討論指這班「前主播」不應挾「新聞」之名賣廣告。說白了,透過KOL賣廣告,就有如以前透過大台藝人賣廣告一樣。
但正如男神子華所講,「搵食啫,犯法呀?」搵奶粉錢無罪,說到底,只是手法的問題。賣廣告賣得過火,即使是男神子華,網民亦「冇面畀」。這一班藝人能挾「新聞」之名能走多遠仍要視乎市場決定,熱潮來得快去得亦快,熱潮過後相信是這班藝人見真章的時候。
KOL一個廣告又收緊幾多錢?以facebook出post為例,現時收費由數千以至數萬元不等,就算連真人都沒有現身的網絡紅人King Jer(高登天後瓊姐)都收近半萬元出一個post,一個月出10個post,就至少袋5萬元,而一些較知名的KOL更加收5萬、6萬元一個post。
廣告商投放在傳統媒體與數碼廣告的比例正正是「六四開」。據香港廣告客戶協會及尼爾森的「2016廣告預算調查」顯示,今年預料投放於數碼廣告的整體支出將增加11個百分點,至41%,當中近三分二預算會被分配至社交媒體、網上廣告及流動媒體廣告。
正所謂「臨時演員都係演員」,KOL收得錢賣廣告就要專業,最好要了解自己手上的產品,萬一廣告賣錯,再加上一招「死雞撐飯蓋」,就很容易引爆一輪「關公災難」。
記者:梁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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