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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林行止分享 2016年11月8日

林行止分享 2016年11月8日

【宣誓覆核】《基本法》與人大釋法內容衝突? 明文規定准兩成議員為「外國人」|王卓琳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就香港「宣誓風波」提出人大釋法,今早終以全票通過。其中釋法文本提到,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然而該解釋或與《基本法》內容有衝突之嫌。

根據《基本法》第6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雖則是次釋法強調《基本法》第104條中「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惟當中又未有阻止仍然持有外國護照者任立法會議員,未知當局以甚麼準則確定當選議員一方面擁有他國國籍的同時,是「真誠」「效忠」特區政府?

再者,《信報》創辦人林行止早前亦曾就問題在該報專欄提出,及早籌組「從政者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委),以制訂更明確的立會組成方法及釐訂相關客觀資格,並同時藉此勒令所有仍持外國護照者不得參選,直言「獲得外國護照的先決條件是宣誓效忠入籍國,那等於說他們在立法會的誓言,若非謊言便是對入籍國不忠!」

(撰文:王卓琳)(圖片來源︰政府網頁截圖)

延伸閱讀:
【新科立會】林行止促組「資審委」統一參選資格 人大釋法應同時禁持外國護照者當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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