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責任倫理學看泛民
從責任倫理學看泛民
昨天借難民問題介紹了韋伯的責任倫理學,今天我打算以責任倫理學的原則來問咎香港泛民主派多年來的行動成效。
香港民主派的冒起,基本上全憑信念,以佔領道德高地的方式把對手比下去。情況就一如文革時候的紅衞兵一樣,鬥左、鬥激。誰夠激,夠左,就代表誰更
正確。所以泛民的發展是不斷走向政治光譜的左邊。港同盟比匯點左,民主黨比港同盟左,公民黨又比民主黨左,其後出現的社民連、熱血公民、香港眾志等,無一不是激上加激,左上加左。這種快速走向極端的發展,並非香港之福。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我們的社會只講信念倫理,不講責任倫理。大家只關注泛民提出的目標是否政治正確,是否符合倫理價值,就不再追究泛民發起的行動能否真的推動香港的民主進步。社會上甚少有人會從團體責任與未來責任的角度來追究行動發起者的政治責任。如是導致我們的政治圈子只比誰的信念正確,而不去比誰的行動有成效,更沒有以衡量社會的實際得益的方式,向行動的組織者問責。
韋伯認為,政治倫理並非只是一種信念,它是指導我們應該如何行動的原則。因此實踐上的有效性,是倫理判斷的核心。判斷的範圍包括:行動時的能力表現,以及行動產生的具體影響。我們在衡量行動的影響時,不能只看一時一事,還得看一連串行動的累加效應,以及對群眾可能產生的長遠影響。
然而,這三十多年來,泛民所作的種種努力,究竟為香港的民主進步帶來了些甚麼呢?是否有人應該為此負責?
泛民常把責任歸咎於中共的阻撓,但中共的阻撓是行動前可以設想到,從政者不應把失敗歸咎於客觀環境。在韋伯看來,從政者無不受到客觀環境的制約,從政者的功能就是要透過對客觀環境的認識,提出恰當的,可以透過努力去達至的目標。這樣就可以透過高明的策略與堅毅的努力,克服客觀上的困難,並最終改變不理想的客觀環境。
泛民要爭取的政治目標,從三十年前的要爭取88直選,到今天的要推翻人大8.31的決定,都是不切實際的。即使是普通人,也不難預見,他們的訴求是不會成功的。那從政者為甚麼還要提出一個沒法完成的目標?還要動員港人與他們一起去徒勞無功呢?
泛民不但在制訂政治目標上不斷出錯,兼且在組織行動時亦毫無謀略,目標與手段極不一致。以謀求推翻8.31為例,泛民必須先弄清楚,人大常委為甚麼會有8.31的決議?要出現甚麼樣的情況人大才會撤銷8.31決議,然後去締造一個人大會撤銷8.31的大環境,泛民若是真的想解決問題,就只能朝這個途徑去思考。
但泛民選擇做了些甚麼行動呢?除了在言文上對8.31展開批判外,只是在集會遊行時叫叫口號,最多是在特首選舉時,要求特首候選人把反對8.31列入政綱。從未見過有泛民成員嘗試與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接觸,遊說他們認同泛民的觀點。但這卻是現有機制下,要人大撤銷8.31決定的唯一途徑。泛民可否解釋一下,他們為甚麼不這樣做呢?他們不這樣做,是否還有更好的途徑呢?如果他們只有目標,而不知道應該如何行動,那就等如完全不講倫理責任。
施永青 am730C觀點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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