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走陳同佳和司法管轄權的基本概念
送走陳同佳和司法管轄權的基本概念
本文牽涉到的概念太過複雜,有些基本概念,本文跳過了,假定讀者懂得,我寫了一篇四萬字長文,刊在再版的《逆權之暴》,有興趣的讀者可買書來看。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是主權的一種體現,基本的大原則是:它
就像錢一樣,越多越好,越少越壞,所以大家都在爭取,誰也不願意放棄。有時候,不同國家/地區的司法管轄權重疊了,一個負責任和有能力的政府,永遠應該盡量把司法管轄權抓到自己的手裏。
讀中國近代史有所謂的「治外法權」,即是把在國內的司法管轄權交給了外國,這是喪權辱國。有時候,一名罪犯會同時在兩地犯罪,爭拗之下,強國往往獲得審判的優先權,這體現了司法管轄權也是國力的體現。
美國的《民主及人權法案》將自己的司法管轄權延伸到別國,犯法的人和犯法地點都不在美國,在以前,只有「反人類罪」才可以使用「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但美國要用,你吹咩!
第二個大原則,是本國人犯罪,盡量由本國審理,皆因把國人交給別的司法管轄權,是丟臉的行為。另一個引渡原則叫「受害者原則」,即是盡量把犯人交到受害者所屬的司法管轄國去審理。
當日就陳同佳案件,大律師公會提出的修例方案,是最合理的做法。反觀林鄭月娥的《逃犯條例》修訂,則是拱手把司法管轄權送了出去,的確是喪權辱港。這幾個月來,她堅決拒絕和台灣司法互助,交換案件證據,也是輸了招。
陳同佳放出來之前,放出風聲說他要投案,台灣則表示將會拒絕入境。注意,因已案發,所以陳不是自首,是投案。當日我們《三個中產黨》做節目,我一口咬定蔡英文這是個不懂法律的蠢貨。誰知當日還未剪輯,台灣已反口了,所以此集只好抽起,播不了。這證明了,蔡英文還未蠢得曬。
馬英九的法學水平明顯比蔡英文高得多,當日已說不可以拒絕陳同佳入境,當來港逮捕的消息傳出,馬即指出在別的地方使用公權力並不妥當,不過,如在華航飛機上逮捕,則是合乎程序。
政經密碼 - 周顯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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