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舟已過萬重山
輕舟已過萬重山
上星期談到2003年8月,保護海港協會認為終審庭作出《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工程違反《保護海港修例》的裁決,亦應同樣約束經已展開的《中區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於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由於有關填海工程萬一煞停,將會涉及巨額索償,於是終審庭加快程序,於一星期
內頒下判詞,裁決政府勝訴。理由就是有關工程尚未到達可彌補的階段。保護海港協會隨即再度上訴。為免有關爭議持續加劇,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必須調整應對策略。
我們首先再一次檢視終審庭於同年7月裁定《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工程訴敗時頒下對《保護海港條例》第3(1)條和第3(2)條的詮釋。終審庭認為第3⑴條以最清晰的文字承認海港不但是公有資產,而且是特別資產。它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是上一代遺留下來的遺產,並且要代代相傳。立法機關已對海港這個獨特地位給予法律承認。而第3⑵條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但須顧及保護和保存海港的原則,而且在行使權力時,也須顧及不准填海的推定。
更加重要的就是終審庭更清楚明示,任何新的填海計劃必須遵照三項條件:
(一) 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即時需要;
(二) 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
(三) 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小。
按照終審庭以上的裁決,我們大幅度修改兩項有關填海工程的規模與範圍,並約見相關的專業團體與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爭取香港市民的認同與支持。又印製名為《我們的海港︰過去、現在、未來》 及《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面面觀》的小冊子,以圖文並茂方式申明進行《中區填海計劃》第3期興建理由與法律依據。最後政府成立共建維港委員會,委任6名官方成員及23名來自不同環境保護組織、保護海港組織、商界等領域,凝聚市民就海濱規劃概念的共識,也讓他們意識到政府是完全遵從終審庭的裁決。
當法院於2004年3月駁回保護海港協會的最新的司法覆核後,協會覺得在與政府構通已有長足進展,而且法庭就新填海計劃訂立清晰的三項條件,已被應用於中環及灣仔兩項填海工程,便宣布不予上訴。有關訴訟至此告一段落。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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