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市新聞
20/04/2015 10:11
《談國論企-黎偉成》證監勵券商按自身條件融資禁與場外股票配資
《談國論企》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4月16日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情況通報會,提
出的7項要求,引起境內外一眾之憂疑,實際是(I)強化鼓勵券商強化依法合規經營融資業務
,特別是
(i)要根據自身淨資本水平,科學合理謹慎確定融資規模,(ii)券商自身的風險
管理和(iii)注意防範、化解客戶風險,更明確指令(iv)不得以任何式參與場外股票配
資、傘形信托等活動,以控制融資的槓桿及所引發難以估量風險,屬合理的持續性和更具彈性的
調控;並相當積極採取措施(II)促進融券業務發展。
*續加大檢查執法力度堅決及時處理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該7項要求,是由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在通報會作出總結講話時披露,指出「當前證
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受社會高度關注,全行業都要高度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確
保持續健康發展」,重點在於(甲)加強和進一步明確對券商的融資業務的監管,特別是(一)
「要科學合理謹慎確定融資規模」,具體做法有(1)根據自身淨資本水平、客戶狀況和風險管
理能力,和(2)把握好融資融券業務發展的節奏,(3)適當控制經營槓桿及(4)有效控制
流動風險。此點最是重要之處,在於券商得根據「自身」的淨資本水平作為評估的基礎,始能夠
以「科學」、「合理」、「謹慎」政策、策略與態度,確定所經營和對客戶提供的融資規模,是
為風險管理精髓之所在,理由是一旦不按自身淨資本水平經營融資業務,便不可能把握好發展的
節奏,更難以適當、有效控制好各種各樣風險,盡量減低券商及其客戶以至整體市場所構成的衝
擊與損失。
不僅融資規模,中證監在(二)券商加強融資融券業務風險管理時,同樣十分高調地提及「
自身」二字,即「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及自身風險要求」,以便(a)及時調整初始保證金比例
,(b)可沖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c)標的證券範圍等管理手段,(d)合理確定客戶融資
槓桿,可見「自身」的重要性,而「自身」的要求的原則和精神在於(A)讓券商可以按據其實
際的資本實力、客戶的投資與資產結構,在合規的基礎底下訂定出一套適合和合理的業務發展政
策與策略,具高度的靈活性和彈性。
同樣重要者為(B)不同的證券經營機構有不同的規模、經營方式和客戶群類,若以宏觀形
式的規定,或會出現硬規管甚或硬管死的惡劣情況。此為監管部門在立法立例的基礎,更為放開
地放權予行業的經營機構有更大的自由度作「自身」的決定,是官與商日趨成熟的具體表現和自
信。
但中證監強調(三)始終高度關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下一步「將繼續加大檢查
執法力度,堅決及時處理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為融資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由
券商作出事前的「自身」評估、定經營業務形態,但事後的監管,特別是檢查執法,依然嚴格,
就是要「及時處理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很有必要。
*明令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股票配資傘形信托等活動*
至於促券商對客戶的業務經營要求,更有(四)要「注意防範和化解客戶風險」,對高比例
持倉單一擔保證券和持續虧損的客戶群體加強規範引導,對風險較高的證券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和(五)要「加強客戶管理」,落實客戶適當和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
,引導客戶專業投資、理性投資。我之解讀為:券商對客戶的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落實,難度
不大,但要「引導客戶專業投資、理性投資」,就相當困難,乃因券商要做生意,很難阻止客戶
買賣,和各職級的證券業從業亦有良莠不齊情況,反而加大檢查執法力度,高調地嚴辦違立違規
行為,始使偏離規範行為漸次規範起來。
在7大項要求中,最斬釘截鐵的強硬規限,為(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股票配資、傘形信
托等活動,不得為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提供數端口等服務與便利,顯示中證監要全面封殺股
票配資、傘形信托等,以免若幹投資者在券商依法合規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之時,無法「走空隙」
,使7項要求能夠充分發揮到應有的預期作用與效應。此點極之重要。
此等要求,相對於中證監於2015年1月16日處理部分證券公司違規行所採取的措施,
要溫和得多;而1月中之舉是要糾正(i)到期融資券合約展期、(ii)向不符合條件的戶融
資融券、(iii)未按規定及時處分客戶擔保物、(iv)違規為客戶與客戶之間融資提供便
利等問題,屬宏觀政策框架底下的及時及有針對性的微觀調控,盡量減免「雙融」不受控的過份
膨脹,過份的槓捍比例和相關效應對證券市場所造成的或然極端惡性負面影響。
即使滬、深股市應聲急挫,也只是對政府政策未作認真和專業的解讀,但券商一旦減低現時
融資過大的槓桿行為,依法合規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新的7項要求也許產生「短痛」,卻總比
「長痛」對以證券為主的整體資本市場的未來發展,有百利而無一害,顯監理機構日趨成熟。
(中證監新7項要求評論,上篇)《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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