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8年1月11日
兩制就有兩法的衝突
兩制就有兩法的衝突
中國為了讓香港可以順利回歸,決定以一國兩制作為過渡方式。在一國之內行兩制,無可避免會出現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在法律制度上,香港行普通法,內地行大陸法,回歸以來就衝突不斷。不過,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我認為已逐步走出一條路來,並沒有出現「法治已死」的情況。
所謂大陸法,並不是中國大陸的大陸,而是指源自歐洲大陸的法律,有別於源自英國的普通法,除了英語系的國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用大陸法,其中一樣有先進文明的國家。
普通法注重案例,下級法院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判法,法官可按自己對案例的理解來作判決。但大陸法則有齊全的成文的法典,那就出現了該如何解釋立法原意的問題。通常,議會會設立一個有釋法權的委員會去處理這個問題。香港的法官一向都可以自行以字面解釋法律,所以不習慣被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所制約。每有人大釋法,都有法律界人士出來反對,認為這是幹預香港的司法獨立。
然而,基本法寫得很清楚,人大對基本法有解釋權;所以,一當人大作出了解釋,香港的法院都只好遵循。以居港權為例。人大作出解釋後,法庭已不再判港人在內地出生的子女,不用輪候也立即有居港權。
不過,法律界人士在情緒上對此仍有抗拒,原因是他們沒有把人大常委會視作司法系統的成員,而且是擁有對基本法作最終解釋權的成員,所以才有被外力幹預的感覺。其實,在普通法地區,下級法院一樣得服從上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在殖民地時代,香港的終審權長期掌在英國的樞密院手裏。香港的法律界人士並沒有覺得有甚麼不妥。但香港回歸中國之後,人大常委會就自然成了香港司法系統的最高層級。只是人大把終審權也交回給香港,只保留了最終的解釋權。
有人擔心,這是否等同把大陸法也移植到香港來?會否因而破壞了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其實,現時世界上甚麼都在互相滲透,包括法律。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美國就有。美國就為憲法容許人民持有槍械的立法原意爭論不休。這並不影響美國實行普通法。
從這個角度來看,香港一樣可以有自己的小憲法──基本法。美國的憲法位置高過美國所有其他法例的位置,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亦要絕對遵循。香港的法官亦只能用同樣的態度對待基本法與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
不過,香港的法官一樣可以用普通法的觀念去理解基本法與人大的釋法,並以普通法的觀念對案件進行判決。人大並不會直接進行幹預。香港法院的判決,人大無權推翻。但人大如果有不同意見,它可以用釋法的方式講出它的理解,並要求香港的法院在以後的判決中依照人大的理解去判決。人大的釋法只要用字清晰明確,香港的法院就難以再另作解釋。
香港的法律界必須明白,他們手上擁有的,只是包括終審權在內的司法權,而制憲權則仍在人大手裏。而即使行普通法,憲法一樣有淩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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