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被推向違反《基本法》的邊緣
從2004年開始,來港新移民要在港住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終審法院判決這政策違反《基本法》。終院這一取態,與世界多個國家的慣常政策大有出入,使人驚訝。
表面上終院是根據《基本法》36條所寫的「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作出判決,字面上合情合理,因為《基本法》也申明了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和非永性居民。但《基本法》145條也說明,政府有權「在原有社會福利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政策。」終院法官卻認為不給予這些新移民綜援,按2001至2002年的標準只能節省七億元左右,微不足道,政府不夠理據去引用145條,把一年居港便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改為七年。以往推論,倘若把七年居港期改為一年後,新增的綜援開支會對政府的財政構成重大的壓力,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那麼政府原本的七年期政策便沒有違憲,終院今次的判決便是錯判了。
不能僅憑過往經驗判斷
判斷一個政策對公共財政及社會帶來多大的影響,並非是法律界的專長,而是屬於經濟學家或其他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專業範疇,政府某些部門內(例如財經事務局)便應也有這些知識。我懷疑政府部門眾多,打官司時不見得能有效協調,提供最適當的專家在法庭舉證。若以過去的記錄看來,在一些涉及重大社會經濟利益的案例上,香港的法庭表現頗為平庸。
2001年終院裁決莊豐源案的判詞中引用當時過去34個月只有1,900多名雙非兒童來港,但到今天這數目已突破20萬。年前高等法院在「菲傭居港權」一案中也曾認為《基本法》容許她們居港七年後有居港權,一度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後來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才推翻原來的判決。
今年十月,政府的財政儲備共有6,980億元,驟眼看來,終院所引用的七億元額外開支,似乎的確是無足掛齒,香港的財政儲備夠付七億元近一千次!但我們若深入點探討問題,便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這裏有兩個難題。
第一,終院看這七億元,是根據過去的事實靜態地看問題。但人的行為會隨著政策的改變而調整。近年香港對內地低收入人士吸引力漸減,新來的移民教育水平有所上升,此種現象我相信與兩地的經濟機會此消彼長有密切關係,但香港一旦開倉派米,新移民到?一年便可領取綜援,亦即港人過去儲起來的財政儲備,產權突然延伸至從未對港起過任何貢獻的人,我們怎能排除一種可能性大批只垂涎綜援的人立時在輪候來港的隊伍中湧現?若是綜援以外的福利,如公屋等,也一樣可在來港後一年便合資格獲得,香港的吸引力便更大,政府的財政缺口又那有可能只是區區的七億元?
第二,香港政府及社會對未來的政府財政狀況似乎並無足夠的了解,更何況是對數據不甚了了的法律界?香港表面上有近七千億的財儲,但在社會民粹壓力及人口老化「殺到埋身」的情況下,這筆儲備恐怕快將成為鏡花水月。我在10月28日本欄「香港有否違反《基本法》107條」一文中便指出過,從97年至今,政府的開支增加了94.1%,但收入只增加了54.7%,現在暫無財赤只是過去抽的稅太高而已。
本港或步入結構性財赤期
按此走勢,香港不久後便會進入結構性的財赤期,七千億在十多年內便會耗盡,改為進入欠債期。《基本法》有明文規限,香港收支要平衡,且開支增長與經濟增長要相適應,(前者早已遠超後者,香港的名義GDP只是增加了56.7%而已)。倘若各種福利開支因此終院案例而大增,香港便變得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容許開支繼續以高於GDP的速度增長,因而違反《基本法》二是剋扣政府的其他開支來維護《基本法》。今次終院判決,實有可能不自覺地把香港進一步推向違反《基本法》107條的邊緣。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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