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談公屋與居屋
關於公營房屋的爭論,很多人往往只用個人觀點去看,例如少了居屋公屋居民就難以「升呢」、公屋只是給新移民居住、居屋可以有助社會上流之類,更有提出Housing Continuum model將居屋合理化。
如果分析社會問題,仍然用個人的角度去看,就會跳入一個誤區:究竟政策是希望改變社會令到眾人受惠,還是利用現有的社會制度下令到個人獲益?
說居屋有助公屋居民「升呢」買私樓,是不是沒有居屋公屋居民就不能買到私樓呢?是不是他們抽居屋就會交回公屋單位呢?相信大家都有機會聽過,公屋居民也可以一開二,戶主繼續住公屋,子女就去抽居屋,甚至有些人是自己住公屋,然後子女去買私樓。只要有遊戲規則,就自然有人識得玩!
又有一些人玩弄名詞定義,自稱做原居民,住公屋的新來港人士就叫做新移民。事實上「原居民」一詞是有嚴格的法律定義,只有祖先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已在新界各村定居者以及其後人,才可以稱為「原居民」。其他人都是移民以及其後人,現時本土掛咀邊的人,有幾多個真的是「本土」的?「舊移民」標籤「新移民」,所謂「新移民」住公屋,是一個假命題。
制定政策並不是要令某些人得益,而是解決社會問題,比如Housing Continuum,一般是指為解決無家可歸者,或最低收入的居住問題,提供基本的居所(shelter),而不是給你一個家(home)。想要一個似樣的家,應該是個人的責任。
在香港,最窮人的除了露宿和住公屋外,很多因為不夠資格申請公屋或正在等候輪候公屋,而要住在劏房甚至寮屋,要幫都應該幫這些最需要幫助的人,而不是為已經上了樓,住在公屋正在享用社會資源的人,想辦法去買間居屋甚至換私樓。
若果說居屋還有其貢獻的話,就是可以為未能購買私樓的人,提供一個入門磚,就是傳統上所講的「換樓階梯」。可是政府有沒有責任幫人「向上爬」?應用外國的例子,Housing Continuum也只是鋪到去租賃市場,提供一些社會房屋或者租務津貼,甚至租賃市場,都是交給市場去做。
資源是有限的,放多了資源去助人置業換樓,就自然少了資源幫助最需要的人,增撥資源又會令到其他的社會資源減少。正是這種「要政府扶到上山」的思維,令到社會出現一些如「中產公屋」、「附有套房的康和式居屋」、「附設泳池的居屋」等古怪念頭和事物。大家只要從大局想一想,就會明白其不合理之處。
居屋在賣散了之後,部份單位未補地價,政府還有地權,那麼多年後如何重建?第一批居屋在1979-1981年間入夥,樓齡已達三十多年,過多十至二十年,這個都市計時炸彈就會浮面,到時又會像現在的公務員合作社樓那樣難以重建,不要忘記居屋規模是數百上千夥計,市建局都未必有財力收購,到時又要問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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