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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5年4月8日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5年4月8日


即市新聞
08/04/2015 11:23
《談國論企-黎偉成》強制性存款保險覆蓋逾99%維護公眾信心

  《談國論企》中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強制性規定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

作社等境內設立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最高償付額50萬元(人民幣.下同)能為

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指出(1)有利於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

(2)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3)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金融體系健康發

展。我估計新政策只是略為加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以接受存款為主的集資成本,但更大地擴大相

關金融機構的境內、外經營與發展能力,是為良策也。

 
*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關係深化金融改革*
 
  《存款保險條例》於5月1日起施行,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5年3月31日簽署的

第660號國務院令,更強調(甲)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和(乙)是

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足見其高度的重要性。需要指出的重點有:

  (一)《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並明確(I)「在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

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此

點的特點在於在(i)「境內設立」,即:只要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

保險,規定所適用的就不僅止於境內資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ii)境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

中國境內有辦理存款業務者,因《條例》屬強制性,都「應當參加」,責任與境內的吸收存款銀

行業金融機構沒兩樣,乃合法和合理之道。
  和(II)「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存款等外,其他人民

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此點最是惹人注目之處有(iii)投保機構的

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之列,用意顯然是要力促投保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得

管理好、營運好其本機構,不要做到窮途末路地最終動用到存款保險基金償付;(iv)金融機

構的「同業存款」,則可視之為「投資行為」,而「一般存款」。

  (III)「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則表存款人所存者無論是

人民幣,或外幣,都受的50萬元的償付限額保護,顯《條例》的全面性。

  至於(二)存款保險機制所實行的限額償付,《條例》規定(1)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

人民幣,並闡明「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

全額保護」,我之解讀為:這確實是一個相當高度的水平,特別是覆蓋率高達99﹒63%之普

,奇想是:超過50萬元的0﹒37%存款「富戶」,是否如斯少數坐擁超過50萬元的居民,

又如何分散資金資源確是值得深刻研究和剖析的問題,理由是中國的「富戶」太多。

  從《條例》表明(2)「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合

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便可見境內的「存款基地」多元化;超出

的部分,「依法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保護性甚強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權力大亦受限可投訴*

 
  再看(三)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即使(A)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是屬於

高度負責性的承擔和行為,但(B)費率,則有《條例》的具體和實際規限,即:由基準費率和

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

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和(III)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我之解讀為:(a)保費是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但費率並不是交納者所訂定,而

是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所制,並且「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

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故具被動性;即使如此(b)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得「報國務院批

准後執行」,充分顯示即該機構之於存款保險有強大的監管力量,惟在執行前要由國務批准,意

味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該有投訴渠道。此為深化政府與市場關係。

  更是重要之處為(c)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機構監理底下,不可以

就保費交納問題向存戶泛收費或降存息,反而得強化業務發展和回報降存款保證金支付的成本壓

力,此壓比商業銀行要強化和提升資本充足比率之壓更低。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更有重大的規限,特別是(四)存款保險基金的(I)運用,要遵循

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

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II)《條例》更強調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採

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

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此點反而使我稍憂是否會與銀監會權力重疊?

《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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