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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三浩講場 - Peterson 2016年6月17日

三浩講場 - Peterson 2016年6月17日


三浩講場:
醒你小股東自救法


■在當今的投資環境,小股民的權益有何保障? 資料圖片



大部份港人無論主動或被動都投資過股票。雖則股價可升可跌,但有時小股民損失「血汗錢」,全因管理失當甚或欺詐所至,難道一句「倒黴」就可蓋棺定論?究竟在當今的投資環境,小股民的權益有何保障?



監會近年多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違例企業或個人進行民事訴訟索償。如向洪良國際提訴訟,指其招股章程中涉披露重大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並向法院申請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附屬公司的資產。再要求法院頒令,將其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投資者。最終,洪良需以約10億港元向逾7,000名小股東回購股份。回看近年證監會戰績彪炳,但其調查雷達未能覆蓋的案件又如何呢?

現今香港,不論公、私型機構都事故頻生,相信讀者們對一類「特別或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能都不會感到陌生。但須知,私型機構的內部調查如欠缺管理層的合作或董事局的支持,根本就無法開展。如遇上這情況,除寄望證監會出手,小股東又可怎自救?

「小股東自救法」——如企業的部份股東,或企業的聯繫公司之任何股東認為,有人對企業作不當行為,股東們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4部裡的條例,向法院申請代表該企業提起訴訟或介入法律程序。近年比較觸目的例子就是華潤電力(836)六名小股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院批准他們代表公司控告20名現任及前任董事,追究2010年高價收購山西煤礦的責任。

另一筆者的親身經歷,就是企業小股東根據《公司條例》第14部中第737條要求法院作出命令,委任法證會計師就該企業之財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向法庭提交報告。順帶一提,《公司條例》第14部裏的條例同樣適用於非香港公司,而且法院更有權命令一切有關的法律及專業人士費用均由該企業資產支付。所以綜合以上各點,如小股東要運用這部份的《公司條例》自救,門檻也不算高。

Peterson
mailto:2016peterson@gmail.com
本欄隔周五刊出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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