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論企-黎偉成》港區國安法把議會撥亂反正
《談國論企-黎偉成》港區國安法把議會撥亂反正
《談國論企》《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明確提出:香
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條款,表面與往去的要求相若,但《基本法》的附件三加入國家安全法
,即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者要擁護的是包括國安法在內的整體《基本法》,有違者有可能違反誓
言,甚至其行為及活動涉嫌觸犯國安法得予審判或懲罰。此例使各級議會以及公務員機構現時的
亂港反中行為和活動得以撥亂反正,效果彰顯。
*擁護基本法須擁護最新的港區國安法條款*
《草案》的六章合共66條,最惹人關注的其中重點的,當然是《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現任
以至將來參選或取得就任資格的各級議員、公務員等公職人員的國家憲法規限和影響,而第一章
第二條的「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其
中一個重點「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表面看來如
昔無變,但實際上有十分重大的變化:
最根本和最重要之處,當然是(一)在人大常委審議、通過和自公布之日起便施行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列於《基本法》的附件三,故港人今後參選或
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的,肯定是包括《港區國安法》完完全全、整
整體體的《基本法》,也就是要必須要擁護國家安全和履行法制上的責任及義務,而沒有任何「
特殊」或「特別」「理由」有選擇性的「擁護」。
由是(二)《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肯定會使香港特區的議會及若幹公務員
的行為及活動,得以撥亂反正,特別是(I)港人今後「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
署的文件,要擁護的《基本法》,附件三就正正列出《港區國安法》,也就是一定要擁護國安法
則,如作虛假的確認或宣誓,或在作出確認或宣誓後就任的行為及活動,出現有違擁護國安的問
題,就有可能出現違反誓言甚至反國安的指責或法律責任,乃不可置疑之事。
至於(II)現任的各級議會議員和公務員等公職人員,即使在依法簽署的文件未及涉及行
將執行的《港區國安法》,但所擁護的《基本法》,有新增的附件三法則,相關議員及公務員等
公職人員就必須依法執行,法律沒有新與舊之分,只有依法不依法之分,依新與舊之法,當然沒
有問題,但有人「攬」稱只擁護「舊」法,不肯依「新」法,胡作妄為,就是犯法,經審判違法
,當然會失去公職人員之職,甚至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我之見,乃(三)《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第二條中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
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款,「漫
不經意」地狠狠打擊立法會與區議會中「攬炒派」和其他公職人員亂港反國的行為和活動,是為
高招數!叻!
*現任或將任公職人員違法有可能受懲撤職*
正因《基本法》附件三列入《港區國安法》,故我看會產生的效應肯定是(1)對準香港立
法會的最新選舉,包括公能組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
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款的框框底下,把亂港反國者
完完全全拒之於各級議會門外。
尤其是「攬炒派」在區議會選舉中取得壓倒性的議席,便有相當部分人居然利用其少少職權
擾亂地區發展、胡妄「質詢」政府官員,甚至狂妄地搞「港獨」,明目張膽地反《港區國安法》
,相信此情不再。
撥亂反正,很有需要,更重要的是統戰政策的「團結大多數,打擊一小撮」的原則和精神,
在香港發揮全面和廣泛的作用和效益,回收相當部分港人的「離心」,是今後管治是否有良效的
十分重要因素。(論《港區國安法》《說明》之二)《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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