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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4月17日

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4月17日

即市新聞
17/04/2013 10:01
《積金百科-朱永耀》強積金全自由行和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關係
《積金百科》早前的施政報告出台,就強積金議題上的其中一項建議是要求積金局於3年內

完成強積金「全自由行」部署。眾所周知,強積金「半自由行」才剛於去年11月開始實施,就

現階段來說,其實際成效和實施前的民意調查結果之間的差距,還有待觀察。所謂「半自由行」

的意思,就是只有滾存在僱主帳戶中的往職供款和僱員的現職供款部分才可以任由僱員自主選擇

轉移到自選的受託人,但現職僱主的供款部分則要留待僱員離職後才可以轉移,所以稱為「半自

由行」。筆者今期會於此欄探討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與實施「全自由行」的關係。

*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可從強積金計劃中索回*
根據香港的勞工法例,僱主如需要就因解僱、裁員或在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的僱

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必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的法定時間之內支付相關款項給僱員。

與此同時,勞工法例亦賦予僱主可向受託人提出申索,利用已為該僱員所支付予強積金計劃╱職

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部分供款,抵銷所需支付予該離職僱員的部分或全部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如

僱主部分的供款金額不足以完全抵銷其所需支付予離職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需向

有關離職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相反,如僱主部分的供款金額足以抵銷所需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僱主可索回之金額則以實際所需支付金額為限,餘下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如有),

須按法例要求保留在僱員帳戶,直至僱員退休後才可贖回。
*索回機制之起源*
其實早於強積金還未實施之前,這個索回機制已經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ORSO)。在強

積金還未實施的年代,僱主為僱員安排退休保障計劃和支付供款都是出於僱主的自願和自發行為

。而且當時的僱員在離職後就可以取回所有的歸屬部分的供款,並不需要如強積金般,規定強制

性供款須要留待和滾存到退休之後才可以取回。故此職業退休計劃在強積金實施前,其實只是一

項僱主提供予僱員的福利,並不一定能就僱員在退休保障的需要和範疇上發揮實質作用,故長期

服務金╱遣散費的索回機制在當時並沒有造成很大的爭議。回顧歷史,此制度是從那個年代延伸

到強積金制度中的。

*實施「全自由行」所要面對的問題*
由於實施強積金「全自由行」的目的是賦予僱員在選擇強積金計劃上獲得全面的自主權。那

就是說,如僱員認為僱主所選取的強積金計劃並不貼合自己所需,僱員可以把所有供款(包括僱

主和僱員供款部分)轉移到自選的強積金計劃上,而不需要待離職後才獲得轉移之權利。要達到

這個目的,就必須解決如何處理僱主能從強積金計劃中索回已支付予僱員之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的權利問題和爭議。下文就相關建議作出客觀的分析和探討。
*廢除索回機制*
如政府採納廢除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索回機制,對僱員的直接好處是讓僱主部分之供款可

「平安地」滾存到退休後才取回,真正作為退休保障之用。不用擔心一旦遭到解僱或裁員時,僱

主所作出之部分或全數供款將被索回。而對僱主的爭議當然就是涉及到經營成本增加的問題,對

於那些生存環境和利潤基礎本來已經不是很理想的中小企來說,此舉無形會令到他們百上加斤,

壓抑中小企的生存空間。
*保留索回機制、加入追蹤機制*
如政府保留索回機制,並加入追蹤機制是可行的,而且並不需要在現行的勞工法例和強積金

法例上作出太大改動。但關鍵在於行政管理上,如何追蹤該筆僱主供款的去向,確保僱主在僱員

離職後能得知該筆供款被僱員轉往何處,從而向相關受託人提出申索。但另一方面,若保留索回

機制,政府則難免要面對成員質疑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3條支柱中之1條支柱,能否真正發揮其

作用。
以上所提及關於強積金「全自由行」和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索回機制的關係,無疑是一個頗

具爭議性的問題。相信政府必定會作出廣泛諮詢,以便最終的建議能獲得勞資相方共識,為香港

強積金的發展邁向另一個里程碑。《匯豐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朱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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